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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公司股東的三大條件是什麼?

一、作為公司股東的三大條件是什麼?

作為公司股東的三大條件是什麼?

當自然人想成為公司的股東的時候,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需要具備以下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

1、有成為公司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這是認定股權或股東資格的首要標準。由於出資行為是一種事實法律行為,當事人應當具有成為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該真實意思表示,自然不應認定為股東。由於意思表示實為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缺乏直接判決和審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夠反映該真實意思表示的外在證據在認定股東資格的過程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此類證據主要有:公司設立前關於投資約定的內部協議、簽署的章程、相關股東的證詞等。

2、實際履行出資義務。實際出資是股東對公司最重要的義務,是必要前提和物質基礎,是確認股權和股東資格的重要標準。對於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補足出資,並且拒絕其行使股東權利或通過法定程序取消其股東資格。當然,未出資的股東在依法進行了補投資後,仍然可以恢復其股東權利。

3、不違反我國法律和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在公司章程上被記載為股東並確認受公司章程約束。

5、獲得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

6、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

7、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為股東。

二、股東享有哪些權利?

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户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綜上所述,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的,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其中有些是最基本的,比如要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有作股東的真實表示並履行出資義務。成為股東後,就應該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如果對公司重大決策有異議,可以提出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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