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簽訂合同限制是什麼?
一、分公司簽訂合同限制是什麼?
分公司簽訂合同的限制是需要由總公司承擔法定責任,分公司簽署業務合同的權限受到總公司的限制,根據《公司法》14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分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後,具備一定的經營資格,其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依法締結的合同,在司法實踐中通常不會被認定為無效。
二、與分公司簽訂合同注意的地方有哪些
(一)、若分公司有營業執照
1、合同效力:根據《公司法》14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因此,分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後,具備一定的經營資格,其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依法締結的合同,在司法實踐中通常不會被認定為無效。
2、法律後果: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無法人資格,無獨立財產及完整的責任能力,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應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故在司法實踐中,合同向對方可選擇由分公司承擔、總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總公司共同承擔。
3、訴訟主體:《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於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可作為原告或被告參加訴訟。
(二)、若分公司無營業執照
1、合同效力:
(1)若總公司授權分公司簽署合同或事後追認,則分公司簽署合同的行為應視為代理總公司簽署合同,其合同效力、責任承擔、訴訟主體詳見第二條。
(2)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如分公司沒有領取營業執照且無總公司的授權或追認,因其不具備經營資格、行為能力,其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實踐中對於合同的簽字蓋章,分公司可能有公章或無公章,分三種情況:
(a)分公司抬頭簽約,分公司蓋章:如上所述,因無營業執照,該公章或其他印章無法律效力。
(b)分公司抬頭簽約,總公司蓋章:由總公司承擔。
(c)分公司抬頭簽約,個人簽字:個人如系總公司授權代表或其他重大構成表見代理的情形則由總公司承擔責任;否則,一般由該個人自行承擔相關責任,在此情形下,該個人可能與總公司之間系掛靠、合作或者其他關係,但總公司未依法設立該分公司,而是個人掛靠在該總公司名下,對外卻以所謂的分公司名義。
2、法律後果。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無經營資格、責任能力,其簽署的有效或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應由設立它的總公司全部承擔或由個人承擔。
3、訴訟主體。無營業執照的分公司,不屬《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不能作為訴訟主體,故,相關的訴訟應由總公司或個人參加,分公司不能作為原告或被告參加民事訴訟。
分公司簽訂合同的限制在於分公司的法人不具有法人的資格,如果分公司沒有營業執照,無經營資格、責任能力,訴訟主體是總公司或者個人。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條件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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