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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惡意知情權的使用如何認定?

一、股東惡意知情權的使用如何認定?

股東惡意知情權的使用如何認定?

為避免股東濫用知情權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同時,也為了防止惡意股東利用知情權損害股東的利益,股東知情權的行使必須滿足法定的程序,尤其是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的情況。

現行《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為股東行使知情權中的會計賬簿查閲權規定了正當目的性限制原則,即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閲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閲。

如公司有證據證明股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就會認定股東有不正當目的:

(一)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係業務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股東為了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查閲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東在向公司提出查閲請求之日前的三年內,曾通過查閲公司會計賬簿,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東有不正當目的的其他情形。

經過多次修改後,現行《公司法》已將知情權行使範圍大大擴展,包括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但對於是否可以查閲會計憑證並未明確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股東主張查閲公司會計憑證的訴求屢見不鮮,究其原因,應當是目前公司財務監管仍存在諸多問題,而會計憑證能更加真實地反映公司財務運行情況。因此,諸多學者認為會計賬簿應當包括會計憑證,部分地方法院已經明確股東可查閲公司會計憑證。

二、知情權訴訟的主體包括哪些?

知情權是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權利,因此行使知情權應符合相應的主體條件,知情權訴訟主體亦然。其中:

知情權訴訟的被告只能是公司,因為股東知情權指向的對象是公司的經營事務和財務事務,其權利指向的主體應當是公司。

知情權訴訟的原告只能是公司的股東,包括經過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而具有公示效力的股東和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但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中被明確記載的股東。此時,不論股東是否完全履行了出資義務,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均可作為知情權訴訟的主體。

股東知情權在股東權利體系中地位重要,是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等權利的基礎性權利。因此,當股東的知情權受到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管理層、公司的侵害時,應當及時委託專業律師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