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私自對外抵押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
若因其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法人承擔。
《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該條款是關於公司內部控制管理的規定,不應以此作為評價合同效力的依據。擔保人抗辯認為其法定代表人訂立抵押合同的行為超越代表權,債權人以其對相關股東會決議履行了形式審查義務,主張擔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構成表見代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符合什麼條件?
因為公司對外擔保存在一定的風險,為了規避相應風險的發生,公司對外擔保必須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
法律並不禁止公司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但是必須依據公司章程進行決議。根據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符合下面幾點:
1、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作出決議。
2、不得突破公司章程規定的限額。
3、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決議,且在決議表決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三、公司對外擔保的法律風險
1、被擔保人的資產狀況和信用風險。公司對外擔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擔保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承認連帶債務人,因此,務必在進行擔保時對被擔保人的還債能力與信用等級做好評估。
2、決策層面的風險,公司帶外作擔保,這對公司本身以及股東的利益都會造成很大的影響,所以,在公司試圖對外擔保時,一定要通過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從而避免損害公司和股東的權益。
同時也需要注意: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需要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但要由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法律特別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不得對此作出相反的規定。未經股東會作出的關於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決議,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的擔保無效。
對於抵押權人來説,法定代表人的這種做法一般不會影響到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對於公司內部來説,公司法人的這種做法絕對是違規操作的,本身任何的抵押行為都會存在着一定的債務債權風險,只要是造成了損失和其他任何的法律後果,公司股東都可以直接向法人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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