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散應由清算人進行清算合理嗎
一、合夥企業解散應由清算人進行清算合理嗎
合夥企業解散應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是有法律依據的。合夥解散,應確定清算人,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工作。清算人應由全體合夥人擔任;如果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的事務包括:清算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清繳所欠税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清算人的產生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法定清算人
許多國家都在立法中明確規定了清算人的產生方式。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因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排除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而解散的,應當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這裏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即屬於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清算人範疇。
2.選定清算人
許多國家在立法中雖然明確規定了清算人,但是在公司自願解散的情況下,一般也允許由公司的股東選任清算人,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可由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3.由法院或行政機關確定
許多國家規定,對於公司因強制解散而進行的清算,應當由作出解散決定的機關(法院或者行政機關)選派有關人員進行清算。這種情況一般僅出現在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沒有確定清算人時,法院才會依據有關人員的申請指定清算人。如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在我國,針對合夥企業解散時的清算一般由公司內選出的清算人來負責,清算人的產生有三種方式,分別是法定清算人(立法明確指定的清算人)、選定清算人 (由公司股東選出的清算人)以及由法院或行政機關確定的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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