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為什麼區別於公司
合夥聯營1.71W
1 投資人類型:有限合夥至少有1個承擔無限責任的普通合夥人,至少有1個承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合夥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都是承擔有限責任的
2 能否以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中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可以以勞務出資
3 出資的對外轉讓:有限合夥中普通合夥應一致同意,有限合夥人通知即可;而有限責任公司要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4修改公司章程/合夥協議的決議通過方式:有限合夥未約定的,要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採取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全部表決權的2/3以上股東通過即可
5 法人資格:有限合夥企業沒有法人資格;有限責任公司有法人資格。
6 破產清算後,不能清償的債務,普通合夥人仍應承擔清償責任,而有限責任公司則可以依法免除。
有限合夥企業可以理解為有限責任公司與普通合夥企業的結合,部分有限責任,部分無限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2 能否以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中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可以以勞務出資
3 出資的對外轉讓:有限合夥中普通合夥應一致同意,有限合夥人通知即可;而有限責任公司要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4修改公司章程/合夥協議的決議通過方式:有限合夥未約定的,要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採取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全部表決權的2/3以上股東通過即可
5 法人資格:有限合夥企業沒有法人資格;有限責任公司有法人資格。
6 破產清算後,不能清償的債務,普通合夥人仍應承擔清償責任,而有限責任公司則可以依法免除。
有限合夥企業可以理解為有限責任公司與普通合夥企業的結合,部分有限責任,部分無限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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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夥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是怎樣的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應按下列順序清償:(1)支付清算費用。清算費用包括合夥企業財產的評估、保管、變賣和分配等所需要的費用,發佈合夥企業解散公告所需費用,清算人的報酬,委託註冊會計師、律師的費用以及訴訟費用、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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