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設立需提交哪些文件材料
一、合夥企業設立需提交哪些文件材料
(一)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夥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委託書;
(四)合夥協議;
(五)全體合夥人對各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七)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合夥企業須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二、合夥企業設立的要求有什麼
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2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有書面合夥協議;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有合夥企業的名稱;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成立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對貨幣以外的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託法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各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實際繳付的出資是對合夥企業的出資。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入夥與退夥;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合夥協議可以載明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書、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批准文件。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登記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是合夥企業的成立日期。合夥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夥人不得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合夥企業合夥人可以作為税收透明體,所得先分後税,以其合夥人名義繳納,合夥人為自然人或個體工商户的,按個體工商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簡單明瞭且税率低);可以避免有限公司先徵一遍企業所得税,再分配給自然人股東時,再徵個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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