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股權爭議糾紛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股權爭議糾紛處理方式如下:
1、當事人雙方協商處理;
2、協商不成的可以請調解機構調解;
3、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商業經濟糾紛調解試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對商業經濟糾紛的調解工作,由調解機構指定調解員主持或組成調解小組主持。
第十條規定,縣(市)、市轄區內的商業經濟糾紛,當事人雙方有共同上級主管部門的,由最直接的共同上級主管部門的調解機構調解。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權糾紛是指公司股東權上的爭議,主要包括:股東出資糾紛、股權確認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權利糾紛、公司治理糾紛等。
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特有的運行機制。即在所有權與經營權(控制權)相分離的情況下。為確保公司整個管理機構能夠按部就班地實現企業的長期戰略目標和計劃。而在不同的利益相關者(股東、債權人、管理人員、職工等)之間所作的一整套的組織制度安排。
股權糾紛也是民事糾紛的一種,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既然是民事糾紛,解決途徑不外乎以下幾種:
(一) 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
(二)調解。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衝突的方法。
(四)訴訟。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官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綜上所述,這個股權爭議糾紛的話其實是屬於民事糾紛的一種,如果要解決糾紛的話可以按照《民法典》規定中處理民事糾紛的方法來處理,包括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也就是打官司,但是如果要訴訟的話最好還是找專業的律師來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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