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兼併形式主要有哪些?
公司兼併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購買式兼併
購買式兼併即兼併方出資購買目標企業的資產。這種形式一般是以現金購買為條件,將目標企業的整體產權買斷。這種購買只計算目標企業的整體資產價值,依其價值而確定購買價格。兼併方不與被兼併方協商債務如何處理。企業在完成兼併的同時,對其債務進行清償。
購買式兼併,可使目標企業喪失經濟主體資格。兼併企業的購買價格,實際上是被兼併企業償還債務以後的出價。因此,兼併企業即使承擔目標企業的債務,目標企業的資產仍大於債務,而使兼併企業獲得實際利益。
2、承擔債務式兼併
承擔債務式兼併即在目標企業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併方以承擔目標企業的債務為條件接受其資產。作為被兼併企業,所有資產整體歸入兼併企業,法人主體消失,喪失經濟主體資格。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兼併企業沒有理由取得被兼併企業的財產而拒絕承擔其債務。
這種兼併的特點是,兼併企業將被兼併企業的債務及整體產權一併吸收,以承擔被兼併企業的債務來實現兼併。兼併行為的交易不是以價格為標準,而是以債務和整體產權價值之比而定。通常目標企業都還具有潛力或還有可利用的資源。
3、吸收股份式兼併
吸收股份式兼併即將被兼併企業的淨資產作為股金投入兼併方,成為兼併企業的一個股東。
吸收股份式的企業兼併,使被兼併企業的整體財產併入兼併企業,被兼併企業作為經濟實體已不復存在。吸收股份式也發生在被兼併企業資大於債的情況下。被兼併企業所有者與兼併企業一起享有按股分紅的權利和承擔負虧的義務。在市場經濟比較完善的國家,這種兼併形式為數甚多。其中包括資產入股式、股票交換式等。
4、控股式兼併
控股式兼併即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股票達到控股,實現兼併。被兼併企業作為經濟實體仍然存在,具有法人資格,不過是被改造成股份制企業。兼併企業作為被兼併企業的新股東,對被兼併企業有原有債務不應負連帶責任,其風險責任僅以控股出資的股金為限。因此,被兼併企業債務由自己以其所有額經營管理的財產為限清償,日後破產了照此處理,與兼併企業無涉。
這種兼併不再是以現金或債務作為必要的交易條件,而是以所佔企業股份的份額為主要特徵,以達到控股條件為依據,實現對被兼併企業的產權佔有。這種控股式兼併一般都是在企業運行之中發生的兼併行為,而不是以企業的停產實現轉移。這是一種平和的兼併形式。
企業在成立之後不是一成不變的,可能會發生兼併、收購以及重組等現象。對於企業法人來説,若是兼併了其他的企業,那麼在大部分情形下,也需要同時負責被兼併企業的債務、債權等問題。此時被兼併的公司,可能會面臨裁員等問題,
-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髮生變動需要變更登記麼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髮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因此,董事、監事、經理髮生變動只需要進行備案,不需要進行變更登記。【法律依據】根據《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
-
什麼情況下不能更換公司法人
以下情況出現,則不能變更法人:1、法人死亡,或者因為過失被免職;2、法人沒有履行自己的職務,或者無法履行自己的職務;3、法人辭職,或者崗位調動。《公司法》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
-
公司變更法人可以嗎,有哪些內容
一、公司變更法人可以嗎首先我要糾正一個社會上習慣而又普遍的概念錯誤,就是錯把“法人代表”誤稱為“法人”!確切地説,“法人”是指某個獨立核算並能獨立承擔社會法律責任的企業單位,而“法人代表”則是指這個企業單位行在使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和承擔法律上的各種...
-
公司股東變更如何辦理?
律師解析:公司股東變更流程如下:1、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工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2、工商部門審查申請材料後,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給申請人發放《登記決定通知書》;3、申請人憑藉《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證窗口換取《准予變更登記通知書》;4、完成變更登記並備案。公司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