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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的遺囑不是本人筆跡

法律3.14W
打印的遺囑不是本人筆跡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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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自書遺囑由本人手寫還是打印

可打印也可以手寫,但打印有須滿足有當事人簽字等條件。打印的遺囑滿足以下條件可以按照自書遺囑對待:

1、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2、有遺囑人本人的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

3、無相反證據。

若打印的自書遺囑滿足上述三點,可以按照自書遺囑對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其中第40條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若該打印的自書遺囑不滿足上述三點中的任意一點,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