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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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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有幾種
行政處分有幾種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隸屬關係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的一種懲罰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1)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屬於申誡處分。它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由處分機關選擇適用。警告一般適用於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是行政處分中最輕的一種。
(2)記過、記大過。這是兩種程度有所區別的行政處分。一般來説,記過、記大過適用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反了行政法的規定,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給予警告處分過輕,給予降級處分過重的情況。
(3)降級。作為一種行政處分,降級的含義是降低公務員的職務級別。
(4)撤職。國家公務員的行政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不適合繼續擔任行政職務的,可以給予撤職處分。
(5)開除。開除是指受處分人不適合繼續在國家機關工作,國家機關取消其公務員資格令其離開的處分形式。
法律依據】
《公務員法》第六十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