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真狠心,拒不支付孩子撫養費!
小王(男)與小李(女)2011年登記結婚,婚後共生育三個孩子。後雙方因感情不和,於2020年協議離婚,協議約定,離婚後,三個孩子在一年內跟隨小李生活,小王每月向每個孩子支付2000元撫養費。2021年三個孩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王按照協議約定支付撫養費。
開庭前我向當事人小李瞭解到,當時撫養費約定這麼高的原因,乃系在雙方離婚前,小李為小王貸款十幾萬,現在還在償還這筆貸款,我讓小李將轉賬流水作為證據提交至法院,並與法官溝通。後雙方達成調解,被告同意按照協議約定支付撫養費。
在我國悠久的歷史文化傳承中,尊老愛幼一直是我們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法學家耶林曾説過“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民法典》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生活的百科全書對於培育和諧美好的社會風氣也是起到了極好的示範引領作用。
父母對孩子的撫養義務規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實踐中,某些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為了爭取孩子撫養權,在離婚時降低、提高或放棄撫養費要求,在取得子女撫養權後又以子女名義另案起訴要求變更撫養費的,不僅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也有駁立法本意。為此,律師建議,在與對方簽訂離婚協議之前應慎重考慮或提前進行專業諮詢,避免以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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