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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結婚”五次無法結婚登記,女子告如東民政局勝訴

江蘇省南通市的女子尚某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時,發現被他人冒用其身份辦理了婚姻登記,導致無法辦理婚姻登記,遂一紙訴狀把民政部門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蘇省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了尚某訴南通市如東縣民政局行政登記案,判決撤銷被告如東縣民政局拒絕糾錯的答覆,確認原告尚某與第三人沈某在如東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的婚姻登記無效,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原告的錯誤婚姻登記信息予以刪除。

“被結婚”五次無法結婚登記 女子告如東民政局勝訴

2005年7月19日,第三人沈某與持有原告尚某(住河南省駐馬店市)身份證和户口本的女子在如東縣民政局的婚姻登記處辦理了結婚登記,後該女不知去向。

2019年12月10日,尚某與男友前往婚姻登記處辦理婚姻登記時,被告知其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間,與5名男子分別在山東鄒城、河北定州、河北圍場、安徽阜陽、江蘇如東登記結婚,故不能再辦理結婚登記。尚某無奈之下,便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以他人冒用其身份辦理婚姻登記,致使其本人無法辦理婚姻登記為由,要求包括如東縣民政局在內的五地民政部門撤銷其相關的婚姻登記信息。如東縣民政局答覆稱其沒有撤銷權限,拒絕了原告的申請。後尚某訴至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要求撤銷如東縣民政局於2005年7月19日作出的其與沈某的婚姻登記。

受理該案後,案件承辦法官立即前往如東向沈某及其家人、鄰居進行調查。經核實,沈某及其家人、鄰居一致認為照片上的尚某並非2005年與沈某結婚的女子。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一起被他人冒名登記的案件,如東縣民政局將毫不知情的尚某登記為婚姻一方,婚姻登記重大、明顯違法,系無效行政行為。且尚某的“婚史”仍存於全國婚姻登記系統之中,該無效行為對尚某的婚姻自主合法權益持續侵害,尚某向如東縣民政局申請撤銷,如東縣民政局作為登記機關應當履行糾錯義務,主動依法進行補救,而不能以沒有職權為由放任該錯誤信息的存在,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連線法官■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依法行政不僅要求行政行為始終保持合法狀態,且對明顯違法和重大瑕疵持續嚴重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或由於事實和法律的變遷而不宜存續的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應及時予以糾正。“被結婚”“被就業”“被法人”,這些侵權行為往往涉及最敏感的身份、財產等個人信息,給人們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帶來較大困擾。相關職能部門應積極履責,該糾正的糾正,該恢復的恢復,主動減輕受害者的維權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