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認購定金該不該退?增城法院判決,該退!
如果您曾經接觸過商品房買賣,一定會聽説過“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從法律意義上講,定金有擔保效力,擔保未來雙方將簽訂具體買賣合同,且在繳納定金時,雙方已明確標的物以及價格。
迴歸正題,已給出去的定金能否可以要回?應當視情況而定。
根據法律規定,定金可以予以退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但在實踐中,難就難在如何論證“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系基於“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最近,本團隊就在這樣的一起案件中,憑着豐富的經驗以及靈活的策略在訴訟中大獲全勝。
【經過回顧】
2019年3月16日,王某有意受讓廣州市增城區匯港某房地產的一套房產,在銷售人員的催促下,王某湊齊並支付了50000元款項鎖定房源。銷售人員則安排王某在幾份文件上簽字,簽完後立即收回,僅給王某出具了一張載明“定金”的收據。回家後,王某在家人的提醒下覺得不妥,並諮詢了法律專業人士。2019年3月17日早上,王某和家人立即去到開發商售樓部進行交涉,認為開發商銷售不規範,有誤導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嫌疑。要求提供王某已簽字的文件,但開發商銷售人員態度惡劣,根本不予理會。王某十分無奈,在離開開發商售樓部後,立即向本團隊尋求幫助,正式委託本律師代為磋商合同並維權。2019年3月18日,王某在本團隊人員的陪同下,到開發商售樓部與開發商銷售人員進行了詳細溝通與磋商,開發商銷售人員告訴王某其所簽署的文件為徵信查詢授權書和認購卡,但僅出示了認購卡複印件,拒絕出示原件。同時,開發商銷售人員表示繼續交易需要簽訂正式認購協議和商品房買賣合同,本律師要求與開發商進行協商,欲就簽訂認購協議、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細節以及合同條款進行磋商。但開發商銷售人員明確拒絕王某方的請求,表示只能按法務部制定的文本簽署,不願繼續進行溝通協商,並稱交了首付款才能打印合同。
王某遂委託本律師一紙訴狀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要求開發商立即將所收取的5萬元款項予以退還,同時要求開發商從起訴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實際返還之日止。
在庭審中,本律師強調開發商拒絕王某就認購協議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平等磋商,嚴重侵害了王某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開發商依法應退回王某所支付的五萬元定金。
2019年6月24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開發商沒有上訴,目前開發商已完全返還其所收取的5萬元款項及利息。
【勝訴關鍵】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認為由於合同雙方在協商期內無法磋商、就合同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定金無法就擔保合同繼續履行繼續發揮作用,故應當予以退回。總結本次訴訟,勝訴的原因有幾下幾點:
1、本團隊在接受王某委託後立即派員前往樓盤磋商,抓住了最佳時機,為後面訴訟固定了證據,使得庭審一開始我方就處於有利地位。
證據就是判決的依據,是庭審對抗中的焦點,哪一方的證據多、證明力強,哪一方就擁有了主動權。而如何獲得證明力強、法庭願意採信的證據,本團隊有豐富的勝訴經驗。在本案中,本團隊在受託後當即採取行動,派員前往樓盤誠信磋商,還在磋商過程中發現並記錄了對方所存在的問題,這使得我方在庭審中有了巨大的優勢。
2、委託人在合同協商期限內積極與開發商進行磋商,為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懂得尋求法律幫助,有清晰且強烈的維權意識。
許多消費者就是缺乏清晰的維權意識,既沒有保留證據,又沒有在協商期限內積極磋商或委託律師等專業人士與對方進行磋商,白白錯過最佳磋商時機。時間就是金錢,時間拖得越久,對己方就越不利,要回已支付的款項就越難。如果不知道如何有效地與開發商進行磋商,最好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
3、本團隊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能敏鋭地針對不同的案件採取不同的處理方法,靈活的策略加上高效的辦事能力,在各種類型的業務中都能遊刃有餘、得心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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