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自首情節可以減輕處罰嗎?
醉駕自首可以減輕處罰。醉駕,也就是醉酒駕駛機動車。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它屬於一種犯罪行為,罪名是危險駕駛罪;果醉駕以後自首。是可以減輕處罰的。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自首了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對於醉酒駕駛後自首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自首可以分為一般自首和準自首。危險駕駛犯罪中自首情節的認定主要是指一般自首,即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的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違法行為被採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體現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
當然,醉駕型危險駕駛犯罪中自首情節的適用不能被附加過於苛刻的條件,也不能過於寬泛而對所有的停留現場等待民警的行為統一認定為自首,需要結合具體情形綜合考慮停留現場的原因、報警情況、有罪供述等“自動到案”和“如實交代”的情節。
作為我國的檢察機關,應嚴格審查報警經過、犯罪嫌疑人投案經過、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其投案情況的相關材料,作出綜合判斷。由於自首的性質,在通過法院審理的時候更容易為犯罪者進行辯解,可以獲得從輕處罰的情況,但如果選擇酒駕逃逸後一定會受到法律嚴厲的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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