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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銀行如何主張債權

債務人死亡銀行如何主張債權

一、債務人死亡銀行如何主張債權

1、債務人有遺產的,可向遺產繼承人主張權利,要求在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繼承人不同意以遺產清償債務的,可以將全部繼承人列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2、債務人沒有遺產的,因債務人的死亡,債務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在債務人沒有遺產的情況下,已不具備繼續履行債務的能力,債權人便無法實現債權。需特別提醒的是,法律上沒有“父債子還”的説法,債務人死亡,債權人不得要求其子女承擔還款義務

人死了如果留有遺產,債務由繼承人承擔。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税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二、在共同債務中債務人承擔什麼責任

1、共同債務人在共同債務中,須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2、在共同債務中,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3、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共同債務關係中,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

4、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的共同債務,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三、債務人的權利有什麼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2、後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後履行抗辯權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債務人生前留有遺產的,銀行可以向債務人的法定繼承人主張債權。在共同債務裏面,共同債務人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債務人需要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如果債務人是兩個及兩個以上的,要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相應的義務,清償公司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