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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如何主張未到期債務的

債權人如何主張未到期債務的

一、債權人如何主張未到期債務的

主張債權一般是兩種方式,一種是直接協商,就是日常生活常見的催促對方還錢;另一種就是向法院起訴,經過法院調查、雙方舉證質證,法院就可以根據已經查證的事實判決。

主張債權的時間需要注意的,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債權人的訴訟時效自其第一次要求債務人償還之日起計算三年。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二、債務人去世怎麼討債

死者的債務,由其遺產償還。償還之後,仍有遺產,剩下的由繼承人繼承。如果全部遺產不足清償債務,在用遺產償還之後,對剩下的債務,繼承人沒有代替償還的義務。當然,繼承人如果自願為死者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那部分債務,法律也是允許的。但是,應該把死者個人的債務與家庭債務區別開。

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員的名義去借債,借來之後用於家庭生活,這個家庭成員死後,不應把這筆債務算在他個人身上,而應該由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如果死者留下的遺產無人繼承,也無人接受遺贈,這些遺產應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有關單位所有。那麼,死者的債務也就由接受遺產的國家、集體組織或者有關單位在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清償。

對於死者生前應當繳納的税款而沒有繳納的,和清償一般債務一樣,以死者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以全部遺產折價繳納税款後,仍欠税款,繼承人若自願代繳,儘管其沒有這個義務,也不應禁止。

債務人可以採用協商的方式主張債務,也可以去法院起訴。債務人去世之後要用他的遺產償還債務,還債之後仍有剩餘的,由繼承人依法繼承。在還債的過程中出現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和解,也可以請調解機構介入調解,還可以去仲裁機構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