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最壞後果是什麼?
一、擔保人最壞後果是什麼?
為他人擔保,如果借款人無法還款,擔保人又是連帶擔保,那麼借款人的債務都需要擔保人來償還。
如果擔保人拒絕還款,債權人起訴,擔保人的財產可能會被強制執行,銀行存款、理財都會受影響,甚至有房產也會被拍賣抵債,支付寶、微信錢包也可能受影響,影響自己的徵信,甚至成為黑户。
擔保有風險,擔保人最壞後果是需要承擔所有債務,還不上自己的財產都保不住,成為徵信黑户,影響自己日後的正常生活。
二、擔保的保證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九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六百九十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商訂立最高額保證的合同,約定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保證。
最高額保證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法第二編最高額抵押權的有關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擔保人就是為債務人擔保債務的人,對於此人在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的情況之下就會由擔保人來進行承擔,所以,雙方在簽訂擔保合同的時候就一定要看清楚,對於擔保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一般擔保,而對於另一種就是屬於連帶責任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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