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共同債務的清償原則是怎樣的
在我國如果雙方夫妻決定離婚,此後夫妻間的財產是要進行分割的,同樣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夫妻的共同債務也是需要共同清償和承擔的,下面大家就跟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離婚後共同債務的清償原則是怎樣的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消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的債務。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為滿足家庭生活所欠下的債務應以共同生活所得財產償還。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並非為家庭生活需要,純屬夫妻一方個人所負的債務。個人債務應以個人財產清償。如一方確實無力償還,可以說服對方幫助償還,但對方不同意時,不得強制。
此外,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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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清償
《民法典》第 41 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即表明夫妻共同債務為法定連帶債務,就對外效力(債權人的權利)而言,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可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部分給付,非因清償或者債務免除或者連帶之免除,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並不因夫妻離婚而消滅。因此,必須明確離婚時共同債務清償的效力,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1、離婚時雙方具有共同財產的,對於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後剩下的部分,由雙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2、雙方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一方或雙方不願意提前清償,則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所應承擔共同債務的份額。在此情形下,雙方的債務清償協議除非經債權人同意並免除其連帶責任,僅具有對內的效力,不過是雙方約定各自分擔的債務份額,並不因此而產生對外的效力,離婚後, 對債權人而言,該項債務仍為連帶債務。
3、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經濟能力及照顧女方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判決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債務或者讓具有較強經濟能力的一方單獨承擔債務。在此情形下,法院判決確定的是雙方各自分擔的債務的份額,也僅具有對內效力,並不能因此而認為法院的判決具有將連帶債務變更為按份債務的確定力。
4、離婚後, 一方因清償超過自己分擔部分的給付額,致另一方同免對債權人的清償責任,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其各自分擔的部分。此即連帶債務人間的求償權。
如果確認債務是夫妻為共同生活所負,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就需要作出處理,一般情況下應當由離婚夫妻共同償還,但要是共同財產不足消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假如大家對於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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