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死亡賠償金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犯罪死亡賠償金規定是什麼?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被告需要賠償被害人相應的醫療費用、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用等,這些費用標準為死者所在地人均可支配收入。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二、刑事賠償的賠償範圍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範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當代的社會,因為刑事犯罪行為所導致遭受到財產方面的損失,那麼完全是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如果導致人員死亡,還需要對此進行喪葬費用和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應當是按照當地的城鎮居民收入水平乘以20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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