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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報案條件

失蹤報案條件
律師解析:失蹤報案的條件一般是行為人已失蹤滿24個小時。
如果失蹤人員的人身存在安全危險,或者失蹤人員屬於未滿八週歲的少年兒童,或者屬於患有精神病、智障者等的,不受時間限制,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