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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責任事故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

一、消防責任事故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

消防責任事故罪既遂的刑法裁量規定

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所謂後果特別嚴重,是指發生重大火災,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巨大損失。具體確定犯罪行為人的具體刑罰時,還可考慮以下因素:

(1)犯罪行為人的一貫表現;

(2)行為人是否多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是否經消防監督機構多次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多次拒絕執行;

(3)犯罪後的表現,如有無自首、立功表現,犯罪後是否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防止危害結果的擴大,是否為逃避罪責而破壞、偽造現場;

(4)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

(5)嚴重後果的具體情況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消防責任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消防責任事故罪: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法律依據: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五條

消防責任事故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消防責任事故罪的認定需要具備火災隱患,然後根據火災事故的損害來判定事故的嚴重性,而其他重大事故責任是違反了特定生產行為內的工作義務,不管有沒有發生火災事故,都不影響其他重大事故責任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