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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到期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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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到期該怎麼處理?

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到期該怎麼處理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到期後,物業合同就會終止。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未到期,也會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法定終止條件】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二、物業合同到期物業公司拒不搬走怎麼處理?

物業公司被解聘後,無權強留在小區。

物業合同到期,在小區通過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大會解聘物業公司後,物業公司強留在小區的現象早已屢見不鮮。物業公司強留的原因很多,或是因小區業主拖欠大量物業費,或者乾脆就是盯上了小區物業這塊“肥肉”不肯挪窩,但不管什麼原因,物業公司這種做法肯定是違約違規的。

經業主決定選聘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管理是法律賦予小區業主的權利,經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選聘的物業公司,是全體業主的共同意願。因此,當業主通過業委會或業主大會的方式,共同決定不再接受物業服務,解聘物業公司的,物業公司不得強行提供物業服務,不得以事實服務為由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若物業公司與小區業主有物業費用等未解決糾紛的,應該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不是強行留在小區的,否則小區業主可以依法追究物業公司的責任。

物業公司被解聘後,無權強收物業費。

物業公司被小區業委會或業主大火決議解聘後,強留在小區不退場,已經屬於嚴重的違約違規行為,物業公司不應當因其違約違規行為獲利。所以相關法律規定,在物業公司被小區解聘後,被要求退場而不走的,不得以提供事實服務為由,要求小區業主交納物業費。事實上,即使物業公司強行要求繳納物業費,小區業主可以不交納。

解決方案

1、如果原物業公司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代表小區業主向當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責令限期撤出的申請,由要求履行行政職權責令物業公司撤離本小區。

2、如果因為原物業拒不搬離小區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業主可以收集證據資料,委託律師到法院起訴物業公司要求賠償,要求原物業公司搬離小區。若物業公司拒絕搬走的,可在勝訴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過法院強制物業公司搬離,移交相關物業用房及物業資料。

現在新建的小區都會入駐物業公司,物業公司對於小區的物業進行管理,但是需要業主每年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合同,並交納物業的費用,一般物業合同都是每年一簽,物業合同到期後業主可以與物業公司續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