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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合同解除有異議應如何辦理?

當事人對合同解除有異議應如何辦理?

存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合同自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也正是從接到通知這一時間點開始,如對解除有異議,認為不符合約定或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不同意解除合同,就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能否解除合同。

單方面有權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接到解除通知的另一方如果有異議,認為對方沒有權利單方解除合同的,應及時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提出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無論是通過何種形式解除的合同,在合同解除以後,對尚未履行的部分都不再履行。對已經履行的部分,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解除權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至於何謂形成權,通説認為,形成權就是依權利人的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權利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根據該定義,形成權的主體為“權利人”,也就是説不是權利人就沒有形成權,而權利人不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主體,就是當事人約定的主體,除此之外的主體均不享有形成權。顯然,無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或者説違約的一方,不是形成權的主體,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其單方面解除合同並不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1、存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2、對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合同解除分為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的單方解除以及合同的協議解除三種方式,如果是在一方行使單方面解除權之後,另外一方當事人有異議的,此時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是想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該被解除的合同的效力。

標籤:合同 辦理 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