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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是否可以?

一、建築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是否可以?

建築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是否可以?

建築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是可以。

申請先行支付的條件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社會保險法》第41條規定的“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另一種是第42條規定的“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先行支付的,由職工個人或者其近親屬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還應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針對先行支付的兩種情形,所支付的內容並不相同。因第三人造成的工傷,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僅限於醫療費用,不包括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簡捷、方便。

二、哪些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在當代的社會,建築業的農民工如果在相關的公司工作的話,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購買社會保險,而社會保險當中保就包括有工傷保險,一旦發生工傷,完全可以利用工傷保險來對於工傷方面的損失進行一定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