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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關於調崗規定

勞動合同法中關於調崗規定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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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於調崗有什麼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於調崗並沒有一個具體地規定,但是《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這就對企業變更勞動合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否則變更無效。



    根據《勞動法》規定的原則精神,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崗位:



    1、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約定予以調整。



    2、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試用條件,經與員工協商,可以調整崗位;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4、勞動者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調整工作崗位。對是否勝訴原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證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