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鄭洲蓋大棚不給工程款怎麼辦?
一、河南鄭洲蓋大棚不給工程款怎麼辦
出現拖欠工程款的糾紛時,有以下幾個解決方案:
1、協商解決。
施工單位與發包人就工程款的支付進行協商,達成一致以後可以解決拖欠工程款的糾紛。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般協商都是比較困難的,因為如果發包人會按照合同約定來支付工程款的話,也不會等到協商解決。
2、訴訟。
訴訟是發生糾紛以後比較有效的解決方式,因為法院的判決對於當事人是法律有約束力的,判決生效以後,當事人不履行給付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
二、拖欠工程款的訴訟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分為承包人和實際施工人,因此,不同的身份需要適用不同的法律。
1、不同身份的法律適用
(1)、承包人。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存在一個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不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時,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按期支付工程款和利息,並且要求發包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法律適用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和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和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2)、實際施工人。作為實際施工人的施工單位沒有與發包人直接簽訂合同,因此實際施工人在遭遇拖欠工程款的糾紛時,可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因此,實際施工人可以直接以發包人為被告要求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2、欠付工程款的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和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因此提出“河南鄭洲蓋大棚不給工程款怎麼辦”這個困難,不要盲目無措,可以找政府部門,政府部門也要積極去幫助被拖欠了工程款的人員,解決這些糾紛的方式很多,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就要通過法律程序來達到拿回工程款的合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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