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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調解不成怎麼辦

民事案調解不成怎麼辦

實踐中發生合同糾紛案例逐漸增多,有的案例甚至成為了解決合同糾紛的參考案例。很多這樣的案例發生的原因具有普遍性,知道其中的解決方式才是最重要的,才能在辦理合同事務給自己一份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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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不成訴訟怎麼辦?如何處理呢?

你好,民事調解不成訴訟也不要着急。
 《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和解是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對雙方爭議的事項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活動。自行和解分為庭上和解和庭外和解。庭上和解是指在訴訟進行中,雙方當事人在審判人員在場參與下達成的和解。庭外和解是指在法庭以外,在沒有審判人員參與下,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的和解協議。《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從而改變了過去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自行和解只能選擇撤回起訴的單一模式。《民訴意見》第191條對二審程序中當事人和解作了規定:“當事人在二審中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並製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該規定應是指庭上和解,且僅適用於二審程序,對一審程序中當事人和解不能適用。
和解協議雖在一定程度上對當事人有約束力,但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履行義務,另一方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能向人民法院重新起訴。而通過法院確認的和解協議或以和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則具有強制執行力,一方不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調解書是指依據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由法院所製作的調解文書在法律上的拘束力。民事訴訟法規定,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或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生效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