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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丁與“瑪町”,誰是李鬼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文字商標特別是中文商標屬於一種比較常見的商標形式。在《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以文字商標是否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混淆為標準,將文字商標整體進行對比,同時考慮文字的讀音、字體、含義、排列方式等方面的因素。

馬丁與“瑪町”,誰是李鬼

一般來説,屬於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近似文字商標:(1)字形近似的;(2)字形不同但讀音、含義相同的;(3)文字不同但讀音相同、字形近似且文字無含義的;(4)由三個以上的字組成、無確定含義但排列順序相同的,或者雖然排列順序不同但發音近似、字形近似的。

雖然《商標法》、《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已對中文商標近似的判斷作出一般性規則,但由於商標作為一種特定的指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符號,一經進入公眾領域、使用於商品或者服務之上,便凝聚了商標背後的商譽,承載着消費者的利益。因此中文商標近似性的判斷,不僅要從外觀上進行比對,還要兼顧對其內在的關注,即考慮商標共存的情形下是否存在誤導相關公眾的可能性,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近似。

在第21923979號“瑪町”商標異議案中,“瑪町”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由樑某於2016年申請註冊,指定使用在第15類“樂器;絃樂器;吉他;電子樂器”等商品上。德萊得諾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異議人)為世界頂級的“馬丁”牌吉他的製造和銷售商,於2017年提出異議,並引證其在先申請註冊的第11588248號、第7849858號“馬丁”商標(下稱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在“吉他;絃樂器”等第15類商品上。

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鑑於異議人商標通過中國代理與經銷商已經在中國消費者中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和較高的知名度,雙方商標共存極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認為,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且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較為接近,因此雙方商標已經構成指定使用於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並存使用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並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對被異議商標不予註冊。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瑪町”與“馬丁”是否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除文字商標本身在字形、外觀構成、呼叫等方面較為接近外,異議人還提交了來自不同省、市,長期從事吉他等樂器批發零售的19家經銷商出具的書面證明,説明具有一定職業識別能力的相關公眾普遍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讀音完全相同,普通消費者在購買吉他產品時更有可能產生混淆、誤認,甚至認為“瑪町”與“馬丁”為系列商標或者認為異議人與“瑪町”商標申請人之間存在品牌授權關係,證明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僅外觀上存在近似,並且在兩商標共存的情形下,被異議商標存在較大誤導相關公眾的可能性。

標籤:瑪町 李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