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刑事律師説法,拿走死者的財物構成什麼犯罪?
一些人死亡的時候身邊留下了些財物,剛好被過路的人看到,於是他們就起了貪心的念頭,將死者的財物拿走了。這種拿死者財物的行為也是屬於違法的,當事人是需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相應的法律代價。那麼拿走死者的財物構成什麼犯罪?
當前理論界並未達成一致意見,存在以下四種觀點:
觀點一,死者佔有肯定説認為,被害人死後對財物的佔有繼續進行,對行為人利用被害人死亡的狀態取得財物的一連串行為,應作整體把握,故拿走死者財物的行為成立盜竊罪。
觀點二,死者佔有否定説認為,佔有是“人”的佔有,佔有主體死亡,其對財產的佔有自動消失;但該財物自動轉歸死者繼承人所有(而非佔有),屬於遺忘物,故無論是殺人者臨時起意拿走財物,還是事後回到現場拿走財物,抑或第三人路過拾取死者身上財物的,都成立侵佔罪。
觀點三,死者的生前佔有説認為,死者生前的佔有在其死亡不久之際還在延續,殺人者臨時起意奪取財物的行為就是侵害佔有的行為,成立盜竊罪。但要符合以下條件:取得財物者就是先前侵害被害人的行為人;取得財物的行為與先前的侵害行為時間間隔極短,幾乎同時存在;取得財物與先前的侵害行為幾乎在同一場所。
觀點四,繼承人佔有説認為,繼承人自動取得佔有了死者身上的財物,故行為人臨時起意拿走死者身上的財物,或者事後回到現場拿走財物,抑或第三者經過現場拿走財物的,都成立盜竊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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